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8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徐文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沙井街道中心路23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文香。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2017年2月2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