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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张店福祥瑞果蔬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3民初88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张店福祥瑞果蔬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张店福祥瑞果蔬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初8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波,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关光明路**号。

法定代表人:汤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远,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张店福祥瑞果蔬超市。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路***号世源大厦地下*层。

经营者:马记林,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张店福祥瑞果蔬超市负责人,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花,女,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强,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张店福祥瑞果蔬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店福祥瑞果蔬超市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店福祥瑞果蔬超市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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