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121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濉溪县城北开鑫大药房,经营场所安徽省濉溪县濉河路**号,经营者:黄玉侠。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楠,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濉溪县城北开鑫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任 静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审 判 员 佘朝霞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瑞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