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初205号原告: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南区****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河清,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高新区粉粉兔成人用品店。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21号街坊博筑正阳花园*楼**单元*层*户。
经营者:李永付,男,汉族1984年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原告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诉新乡市高新区粉粉兔成人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
审理过程中,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