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终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涂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27021室。
法定代表人:简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诚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经济社吉赞连片鱼塘广明高速留成地。
法定代表人:简某1。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靖,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2栋。
法定代表人:徐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世明,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歌,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上海涂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涂轩公司)、佛山市诚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高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0)粤0191民初4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中,涂轩公司提交以下新证据:1.(雷)市监罚告字〔2020〕3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雷)市监罚字〔2020〕3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纳罚款的票据;
2.(雷)市监罚字〔2020〕3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通知书及缴纳罚款的票据。
通过上述证据拟证明在市场上已发现多起冒用上诉人商标、企业名称、地址的产品,上诉人投诉后,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查处。
德高公司则主张上述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与本案无关,上述行政查处的执法时间是2020年7月28日,执法地点在雷州市,而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德高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在广州地区公证购买的,而且上述行政处罚涉及的产品均是“德高惠万家”瓷砖胶,而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德高意乐涂”瓷砖胶,故不能证明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是他人冒用上诉人的商标、名称等进行生产、销售的。
经审理查明,雷州市市×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前往雷州市覃斗镇颂华陶瓷店进行检查,扣押了侵权产品“德高惠万家”牌超强力Ⅱ大砖宝瓷砖胶,前往雷州市东里镇圆方陶瓷店进行检查,扣押了侵权产品“DGHWJ+德高惠万家”牌大砖宝瓷砖胶,上述产品上标识有“涂轩公司监制”“生产商:诚创公司”等字样,雷州市市×监督管理局均作出没收、销毁扣押的侵权商品及罚款的处罚决定,被罚款人均已缴纳罚款。
上述证据均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或出具,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仅凭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的生产商及监制商标识,在涂轩公司、诚创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不是由涂轩公司生产的,且可以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市场上已经存在冒用涂轩公司、诚创公司商标、名称等的产品时,应当依法追加涉案商品的销售商作为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置上诉人的请求于不顾,未依法追加广州市南沙区东涌作述兴建筑材料店作为本案当事人,显属不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0)粤0191民初44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涂轩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诚创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