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知民初273号 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6号海兴大厦B座1层F1012-2号。
法定代表人:左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河北悦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水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涞水镇润城苑A区北2胡同1号。
法定代表人:单桂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涞水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