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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保定市十方电子城吉祥通讯经营店、保定市十方商贸城顺发通讯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06民初18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保定市十方电子城吉祥通讯经营店、保定市十方商贸城顺发通讯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十方电子城吉祥通讯经营店,保定市十方商贸城顺发通讯经销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初1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十方电子城吉祥通讯经营店,住所地保定市海龙电子城**号,注册号:130600600003572。

主要负责人:霍艳超,该店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新月,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十方商贸城顺发通讯经销处,住所地保定市十方商贸城十方路**号。

主要负责人:房宏志,该经销处经营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保定市十方电子城吉祥通讯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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