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91刑初15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冬,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行,北京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栎,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新检公诉刑诉[2016]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冬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12月9日、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冬及其辩护人刘行、刘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冬自2013年下半年以来,在“阿里巴巴”网站向浙江省苍南县的陈某(另案处理)等人订购非法制造的奔驰、宝马等十余种知名汽车品牌的商标标识,通过淘宝网店和速卖通网店四个用户名进行销售。
经鉴定,经王冬销售的非法制造的宝马(含宝马M车标)、大众、斯柯达、奔驰、奥迪、保时捷六种知名汽车品牌的商标标识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2149.49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王冬住所搜查出尚未销售的非法制造的宝马(含宝马M车标)、大众、斯柯达、奔驰、奥迪、保时捷、福特、本田共8种汽车车标共计17977只,经鉴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132497.44元。
被告人王冬于2016年5月3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陈某的证言;
搜查证、搜查笔录;
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汽车标识照片;
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陈某中国农业银行交易记录、陈某中国银行交易记录;
王冬(2014.1-2016.6.20日借记卡62×××59)中国银行交易记录;
王冬与陈某聊天记录;
苍南县公安局移送材料;
高新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2013年以来人民币对美元的走势截图;
保时捷股份公司鉴定书、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书、奥迪、奔驰代理商鉴定书、斯柯达代理商鉴定书、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书、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鉴定书、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书;
江西中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情况说明;
归案情况说明;
人口基本信息;
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冬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王冬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冬没有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较好;
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当庭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冬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冬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保时捷、奥迪、奔驰、宝马、斯柯达、大众、福特、本田八家汽车车标17977只予以销毁,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