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55号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住所地大韩民国忠清南道天安市。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清、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艳芳百货经营部,经营者孙艳芳,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艳芳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