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822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冯武星,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中山区燕阳便利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
经营者张祖燕。
委托代理人于爱群、段中卫,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中山区燕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