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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官银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赣01民初623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官银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官银娥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初623号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63号A11号,组织机构代码:76192166-4。

法定代表人:尹建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海红,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韩永亭,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4401199210153561。

被告:官银娥,。

个体工商户:鹰潭市圆缘超市,经营场所:鹰潭市鹰潭市赣东商城7区*****号。

委托代理人:徐南京,江西东昇事务律师。

执业证号:13606201410765167。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好媳妇公司”)与被告官银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承担525元,应当退回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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