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初2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君山区家宁购物广场,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君山大道妇幼保健医院南。
经营者:庄志君。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君山区家宁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