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60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代理人:毛元,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冷翠,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凯尚烟酒店,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者为尹春娥。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凯尚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