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辖终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杜康镇。
法定代表人:张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燕,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霞,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周涛,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北辰店,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龙泉道北侧。
主要负责人:朴世镐。
上诉人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水杜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杜康公司)、原审被告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北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初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白水杜康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陕西省××县,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故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洛阳杜康公司为了制造管辖,恶意将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北辰店列为第二被告提起诉讼,且此种做法已经不止一次。
尽管该类案件已经经过相关法院审理终结,洛阳杜康公司仍不顾审理结果,故意浪费司法资源,造成恶意影响。
所以,白水杜康公司建议将本案移送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既节省司法资源,又维护司法威信力。
综上所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原告起诉两被告制造、销售侵权商品,被诉行为涉及多个不同的行为实施地,原告选择向其中一个被告即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北辰店的销售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白水杜康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