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18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端州区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
负责人:邱邹毅,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耀千,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倩,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端州区分公司黄岗营业厅,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黄岗镇。
负责人:邱邹毅,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耀千,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倩,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端州区顺洋电讯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经营者:余均洋,男,汉族,1967年5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端州区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端州区分公司黄岗营业厅、端州区顺洋电讯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