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471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盛方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镇政府西侧300米。
法定代表人:方建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炎,男,北京恒盛方兴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恒盛方兴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