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418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街××号××购物中心××期××层,组织机构代码××××508-2。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艾嘉居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街道××路××创业园××栋××室。
法定代表人:丘凯。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艾嘉居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337721.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因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多预缴的受理费65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