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初67号原告:淄博义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新世纪工业园(原桓台县果里镇)。
法定代表人:魏向海,董事长。
被告:山东义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杏园办事处良乡工业园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步宏福,总经理。
原告淄博义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义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淄博义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山东义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淄博义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义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