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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家佳福商贸民主镇群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9知民初88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家佳福商贸民主镇群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家佳福商贸民主镇群芳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9知民初8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家佳福商贸民主镇群芳便利店。

经营场所: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1XXXXXX70N48H6R。

经营者:祝群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家佳福商贸民主镇群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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