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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童羽坊服饰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5民初242号
案件名称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童羽坊服饰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常熟市童羽坊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242号原告: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泰路51号孵化基地创业楼1号楼二楼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E。

法定代表人:李清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萍生,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曼,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熟市童羽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元和村(原幸福船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W。

法定代表人:郭庆房,执行董事。

原告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童羽坊服饰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程辉审 判 员  张东亚代理审判员  王桂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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