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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泗阳县众兴镇孙燕鸡排店、上海台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13民初129号
案件名称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泗阳县众兴镇孙燕鸡排店、上海台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泗阳县众兴镇孙燕鸡排店,上海台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初129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靖,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众兴镇孙燕鸡排店。

经营者:孙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和,江苏省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睿冉,江苏省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台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卫清西路1355号第33幢8114室。

法定代表人:李承铭,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泗阳县众兴镇孙燕鸡排店、上海台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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