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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常宁市眼博士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4民初10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常宁市眼博士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常宁市眼博士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初1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号**层*****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常宁市眼博士眼镜店。

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青阳中路***号。

经营者:徐升。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宁市眼博士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常宁市眼博士眼镜店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宁市眼博士眼镜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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