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初6号原告:广西洁宝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振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松,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被告:电白县林头镇林西批发部。
经营者:梁国栋。
原告广西洁宝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电白县林头镇林西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广西洁宝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洁宝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西洁宝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西洁宝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西洁宝纸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050元,多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