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终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珊伟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36号3697室。
法定代表人:王阿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东方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118号19层1901室。
法定代表人:张雱,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金珊伟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民初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金珊伟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金珊伟奥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金珊伟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北京金珊伟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