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474-2475号原告:东莞巨旭照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青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平,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广泰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
法定代表人:杨中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陈志飞,均为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巨旭照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广泰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案,所涉专利分别为:ZL2015301XXXX6.9“带USB接口的充电插座(HG2000-DNU2)”、ZL2015301XXXX8.8“带USB接口的充电插座(HG3000-DBU3)”。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东莞巨旭照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东莞巨旭照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巨旭照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二案案件受理费共17600元(每案8800元),减半收取共计8800元,由原告东莞巨旭照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