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83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颖,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岛县富海船舶配套经销部,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长岛县海滨路。
经营者:肖振杰,男,汉族,1988年10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长岛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岛县富海船舶配套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岛县富海船舶配套经销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