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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安阿朝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972民初2817号
案件名称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安阿朝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阿朝通讯器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2817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素贞,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安阿朝通讯器材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东大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206。

经营者:刘同庆,男,汉族,1970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长安阿朝通讯器材店(经营者:刘同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以被告已向原告赔付全部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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