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初83号原告:上海丰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汇安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王鸿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康斌,江苏新海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凯伦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振兴路4-637号。
法定代表人:鲍仕伦,总经理。
原告上海丰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凯伦达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丰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总诉讼标的额变更为3万元。
原告上海丰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丰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丰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上海丰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诉讼费5745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丰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