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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赵泗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5民初310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赵泗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赵泗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5民初310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

法定代表人:刘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泗槟,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泗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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