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102民初1971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OttoBruderer),系该公司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烈,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中,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关区皋兰路彼得服装店,经营场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91号。
经营者:潘国伟,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关区皋兰路彼得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城关区皋兰路彼得服装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城关区皋兰路彼得服装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