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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秦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82民初1584号
案件名称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秦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秦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584号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10307130N法定代表人:金友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武,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君超,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仪,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秦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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