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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舒城县城关镇程道珍百货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01民初506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舒城县城关镇程道珍百货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舒城县城关镇程道珍百货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初506号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63号A11号。

法定代表人:尹建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红,该公司法律部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亭,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城县城关镇程道珍百货批发部,经营地址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飞霞商都。

经营者:程道珍,女,汉族,1966年3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良文,舒城县柏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舒城县城关镇程道珍百货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万庆农审 判 员  张宏强代理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马玢馨附:本���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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