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江苏蒙特梭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蒙特梭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成都海亮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辖终298号
案件名称江苏蒙特梭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蒙特梭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成都海亮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蒙特梭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成都海亮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蒙特梭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蒙特梭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源路1号1栋2层1号。

法定代表人:邹维,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海亮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中路63-113号商业A区二层。

法定代表人:周迪永,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蒙特梭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3幢404室。

法定代表人:徐雅洁,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蒙特梭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蒙特梭利公司)、成都海亮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海亮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蒙特梭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蒙特梭利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5民初86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四川蒙特梭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上诉称,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对本案事实的陈述,其所称的侵权行为是通过网络发生,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被上诉人所在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的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

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成都海亮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第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认为四川蒙特梭利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通过网络进行了传播,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商标权,是错误认定了事实。

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公证书,仅仅只能证实在“凤凰房产成都站”网页上以及“成都搜狐焦点网”网页上有“玛利亚.蒙特索利幼儿园入驻海亮樾金沙”的新闻。

而该新闻仅仅是描述了包括玛利亚.蒙特索利幼儿园在内的众多商家签约租赁海亮樾金沙项目商业房屋的事实,该证据既不能证实该新闻是上诉人发布的,也不能证明上诉人实施了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并通过网络进行了传播。

并且,本案证据并未经过庭审质证,其证据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以及能够证明的内容等均尚未得到确认。

且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但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的相关座谈会议纪要早已明确指出,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而应看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才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就本案而言,如果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通过信息网络侵权,那么无论是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还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均在四川省成都市,原审法院不应具有管辖权。

第二,本案应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两原审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四川省成都市。

原审原告所认为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均在成都市。

另外,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侵权适用范围限定在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上,从立法本意看,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仅仅也针对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了人身权益的情况下,该条件下因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才适用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条件明确管辖。

而对本案而言,侵权行为地及被告所在地明确具体,侵害的客体是财产权而非人身权益,不应由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侵权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被上诉人通过公证证实其所诉称侵权行为通过网络进行了传播,因被侵权人即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南京市××邺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对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