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无锡市欧特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与滨湖区鑫尔德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211民初1523号
案件名称无锡市欧特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与滨湖区鑫尔德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市欧特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滨湖区鑫尔德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1523号原告:无锡市欧特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八士振新路。

法定代表人:朱永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江苏仁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湖区鑫尔德百货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周新苑三期邻里中心。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欧特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滨湖区鑫尔德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欧特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以不再缴纳诉讼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