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初908号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号*座。
法定代表人:朱海。
委托代理人:王凌坤、吴志烜,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城东浩俊五金电气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广益路1319号中创电气商贸园3幢10号。
经营者:郑杰俊。
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城东浩俊五金电气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75E74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