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1674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多创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中山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林咖卉。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常州多创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