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308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关区西老四综合。
住所:长春市南关区长大小区***栋。
经营者:曲彬。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商标权权属、侵权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