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401号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倪良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李晓宁,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欣晟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
法定代表人:MCLERNONPETERHAROLD,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磊,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明,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欣晟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