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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大连市中山区金锋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辽0203民初811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大连市中山区金锋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大连市中山区金锋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811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冯武星,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中山区金锋便利店,经营场所大连市中山区。

经营者满守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中山区金锋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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