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初27号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547107X0。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杰,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钱福华,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杰、钱福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董杰、钱福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