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82号原告:浙江日井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法定代表人:莫利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技能,浙江晟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思,浙江晟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台州韩磊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温州市大溪镇。
法定代表人:邵再进。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钱涛广源水泵机电商行,经营地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经营者陈国清,男,汉族,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
本院在受理原告浙江日井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韩磊泵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钱涛广源水泵机电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35××××.7)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日井泵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日井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浙江日井泵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