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09号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秦玉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雯,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爽,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商洁食品经销部,经营者侯克商,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商洁食品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