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初3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巿汉台区佑民药店,住所地汉台区建国路。
经营者:兰光芝,女,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琰,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系兰光芝丈夫,汉中市汉台区佑民药店质量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汉中巿汉台区佑民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