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8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山东古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商城鸿扬工艺品商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经营者:王兴霞。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商城鸿扬工艺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