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171号原告:西安橡树园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新世纪大厦1幢12107室。
法定代表人:李跃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巍,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金凤凰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99号412室。
法定代表人:乔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湛涛,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泽升,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橡树园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凤凰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西安橡树园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橡树园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橡树园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25元,减半收取4462.5元,由原告西安橡树园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