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023号原告:岑锐洪,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将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冷艳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丹溪三区丹桂苑**幢*单元304。
经营者:侯明伟,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张华英,女,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岑锐洪诉被告义乌市冷艳电子商务商行、张华英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岑锐洪于2017月4日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锐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岑锐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