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5844-2号原告:义乌市曼莎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诚信一街**号*楼。
法定代表人:孟锦娟,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巍,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佼佼,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黛雯,女,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颖,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强,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明,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曼莎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沈黛雯、李国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义乌市曼莎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曼莎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义乌市曼莎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