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16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子今购物中心,经营场所安徽省宿州市宿涡路薛堂集19路终点站。
经营者:葛二广,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亳州曹相贡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张集行政村西田村古井大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余红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亳州市天源酒厂,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翟素英,该酒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招,该酒厂员工。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子今购物中心、亳州曹相贡酒业有限公司、亳州市天源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