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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7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城厢镇兴隆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85民初2067号
案件名称2067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城厢镇兴隆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太仓市城厢镇兴隆五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06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城厢镇兴隆五金店,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城西北路五洋商城9幢117室,组织机构代码L03615011。

经营者:胡永旦。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市城厢镇兴隆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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