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辖终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万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兴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万金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玉霞,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健飞,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掖市国芳百货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芳。
上诉人广州万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公司)及原审被告张掖市国芳百货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芳百货)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14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万精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张掖市甘州区,一审被告国芳百货住所地位于张掖市甘州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无论侵权行为或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张掖市甘州区。
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1443号民事裁定,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骆驼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商标权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万精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
虽本案一审其他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骆驼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万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万精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异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